(2017)赣08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水生、王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生,王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水生,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王庆龙,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水生与被执行人王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龙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旷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