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464号被执行人王某某,无业,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凌海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