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曾勇与四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7执81号申请执行人曾勇。被执行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武明。曾勇与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勇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0638.5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曾勇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