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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文勇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毛窑院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勇,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毛窑院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毛文勇,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毛西村***号副*号。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毛窑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毛招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毛文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毛窑院村民委员会支付案件款37530元及利息37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负担执行费468元,共计3873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毛窑院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20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毛文勇,剩余案件款18269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8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