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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伟进与张春到、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进,张春到,王桂凤,袁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502号原告:徐伟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到,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桂凤,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学林,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徐伟进诉被告张春到、王桂凤、袁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徐伟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进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徐伟进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田 刚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