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8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瑞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瑞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892号原告:深圳市鑫瑞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亮。委托代理人:徐晓婷,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怿,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原告深圳市鑫瑞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瑞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