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树军、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树军,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光明,谢树军,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光明,谢树军,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光明,谢树军,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树军,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芬,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杜益峰,该公司总裁。原审被告:陈光明,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树军因与被上诉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树军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