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纪钢、王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钢,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纪钢,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敏,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纪钢与被执行人王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敏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417号23号楼1单元503户房屋,并将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