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俊皓申请宣告蔡小红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俊皓,蔡小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特6号申请人:冯俊皓,住德惠市。监护人:徐树芬,女,194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冯俊皓祖母。被申请人:蔡小红,系申请人冯俊皓母亲,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冯俊皓与被申请人蔡小红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冯俊皓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俊皓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返还申请人50元;邮寄费56元返还申请人。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