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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花申请执行张晓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花,张晓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路*号院***号。被执行人张晓宜,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延安市宜川县人,现住址: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师范路教育学院家属楼*号楼**单元***室。王永花申请执行张晓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3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晓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花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执行人张晓宜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