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史静与郭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静,郭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78号原告:史静,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郭俊清,男,汉族,住李沧区。原告史静与被告郭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史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俊清偿还史静欠款9000元;2、诉讼费由郭俊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4日郭俊清在史静处借款9000元,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清,但史静向郭俊清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史静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史静提供的牟信锋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史静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郭俊清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史静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崔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