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青秀与李祿才林国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秀,李祿才,林国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06号原告:王青秀,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祿才,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林国云,女,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青秀与被告李祿才、林国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青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秀已与被告李祿才、林国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王青秀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