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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青秀与李祿才林国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秀,李祿才,林国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06号原告:王青秀,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祿才,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林国云,女,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青秀与被告李祿才、林国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青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秀已与被告李祿才、林国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王青秀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