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贲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70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贲鹤,男,197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身份证号码:2106021977********。关于贲鹤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贲鹤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