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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贲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70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贲鹤,男,197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身份证号码:2106021977********。关于贲鹤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贲鹤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