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张良泽、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15号原告李学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易,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泽,男,1987年8月29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钟婷婷,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文与被告张良泽、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文撤回对被告钟婷婷的起诉。审判员 姚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