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忠国与辛晓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忠国,辛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26号申请人:于忠国,男,汉族,1946年9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辛晓亮,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于忠国与被申请人辛晓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于忠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辛晓亮名下价值10000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辛晓亮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于忠国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申请人王宇应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