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海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海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90号罪犯姚海泉,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市,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姚海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2012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怀中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姚海泉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姚海泉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姚海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姚海泉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5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海泉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海泉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