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执行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国际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国际线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诉讼代表人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樊辉生,管理人组长。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任龙太,董事长。第三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旭生,管理人组长。第三人山西海鑫国际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旭生,管理人组长。第三人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旭生,管理人组长。第三人山西海鑫国际线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旭生,管理人组长。第三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旭生,管理人组长。本院在执行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国际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国际线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处有到期债权4157511.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国际焦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国际线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到期债权4157511.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