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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XX、何清华、张丽春、杜碧华与周勤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何清华,张丽春,杜碧华,周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3年7月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执行人:何清华,女,生于1976年6月10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张丽春,女,生于1963年3月15日,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杜碧华,女,生于1964年4月18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周勤,男,生于1967年3月13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XX、何清华、张丽春、杜碧华与周勤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勤在浦发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