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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象与陈廉、戴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象,陈廉,戴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422号原告潘象,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廉,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戴蕊,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象诉被告陈廉、戴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象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象负担。审判员  李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慧玲李梓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