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象与陈廉、戴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象,陈廉,戴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422号原告潘象,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廉,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戴蕊,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象诉被告陈廉、戴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象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象负担。审判员 李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慧玲李梓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