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光清与彭春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清,彭春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18号原告:唐光清,男,1970年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光、周理顺,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春明,男,1977年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男,1976年生,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光清与被告彭春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光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清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清负担。审 判 长 宗春明审 判 员 吴世莉人民陪审员 赵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