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明、田晓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明,田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91号申请人李国明,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田晓辉,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中民终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德中民终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