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师益与靳天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师益,靳天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499号原告:郭师益,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靳天顶,男,48岁,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郭师益与被告靳天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师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师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师益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郭师益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