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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师益与靳天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师益,靳天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499号原告:郭师益,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靳天顶,男,48岁,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郭师益与被告靳天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师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师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师益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郭师益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