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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仁贵、陈湘余、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仁贵,陈湘余,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649号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春华路。法定代表人汪开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曦,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戈,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仁贵,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湘余,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仁贵、陈湘余、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聂巨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