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德义与李红伟、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义,李红伟,周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064号原告:郑德义,男,汉族,1950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伟,男,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周艳华,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郑德义与被告李红伟、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的部分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德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