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5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建雄与王荣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雄,王荣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1275号原告:唐建雄,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唐家村***号。委托代理人:蒋小玲,女,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王荣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凤凰社区文艺路***号。原告唐建雄与被告王荣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唐建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建雄负担。审判员  唐建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