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力强、许正洪、马文忠、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刘力强,许正洪,马文忠,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刘力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许正洪,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马文忠,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何凯,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力强、许正洪、马文忠、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力强、许正洪、马文忠、何凯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69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力强、许正洪、马文忠、何凯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