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宁诉安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宁,安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411号原告:董宁。委托代理人:赵维国,系董宁女婿。被告:安有元。原告董宁诉被告安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15100元及相应的利息362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及交通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安有元借去我现金151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交我收执,口头约定利息0.01元,被告答应于2016年4月底偿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给分文。本院经审查认定:2008年被告安有元借去原告董宁现金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一分。2016年2月7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安有元同意偿还原告董宁本金及利息151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安有元同意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董宁借款本金5000元;二、原告董宁放弃向被告安有元追偿其余利息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