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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184号被拘留人:汤雯,男,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金祖祥与汤雯、范怡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汤雯作为债务履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11条、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汤雯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