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184号被拘留人:汤雯,男,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金祖祥与汤雯、范怡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汤雯作为债务履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11条、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汤雯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