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178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17180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的月利率1.2%执行,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至2011年元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药。经2013年2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7180元,当时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3年5月30日还清,如不能偿还,则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付息。但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既找不见人,也打不通电话,现只好诉讼请求解决。徐某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0年5月至2011年元月,被告徐某某多次从原告雷某某经营的门店赊账购买化肥和农药。2013年2月8日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结算账务后,被告徐某某给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雷某某现金壹万柒仟壹佰捌拾元整(17180元),兹定2013年5月30日一次还清;如不能还清,从借款之日起付息(月息1.2%),此据有效期到借款还完为止。欠条上被告徐某某还书写了其本人身份证号码。约定期限届满,原告雷某某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欠款,但被告家大门长年挂锁,打被告电话也打不通。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也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雷某某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某2010年、2011年购买化肥、农药的销售单据4份、2013年2月8日被告徐某某书写的欠条复印件、证人曹某某的当庭证言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某某多次从原告雷某某处赊账购买化肥、农药,在2013年2月8日两人结算账务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17180元的条据,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清偿债务。现原告雷某某诉请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货款17180元及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雷某某的货款1718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2%执行,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终结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广学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