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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行与赵青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行与赵青林、李改娥、朱彦斌、莫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青林存款后,经查询,现四被执行人赵青林、李改娥、朱彦斌、莫拴富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