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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望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望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望英,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皮兴胜,局长。再审申请人付望英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以下简称武昌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终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望英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均由法官利用职权额外所加,二审未开庭审理,也未召开听证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武昌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处罚行为违反管辖规定,训诫书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非法机构武昌区驻京办出具的证据无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昌公(杨)行决字(2016)761号行政处罚决定,判决赔偿人身伤害、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信访的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本案中,被申请人武昌公安分局作为再审申请人付望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搜集了付望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进���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等证据材料,并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认定其行为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的工作秩序,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付望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付望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付望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望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彬审���员赵晓云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