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剑武与被告刘竹香、刘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武,刘竹香,刘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484号原告叶剑武,男,汉族,1954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刘竹香,女,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被告刘新高,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武与被告刘竹香、刘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剑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刘竹香、刘新高名下的价值4070000元的房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叶剑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刘竹香、刘新高名下的价值4070000元的房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