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文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00号原告:文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文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文某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胜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