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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文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00号原告:文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文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文某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胜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