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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龚云琴与丹江口市好食客快餐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云琴,丹江口市好食客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龚云琴,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好食客快餐店。住址:丹江口市大坝二路新合作超市一楼。法定代表人:张荣,女,系丹江口市好食客快餐店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云琴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好食客快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好食客快餐店已将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劳人仲裁字(2016)第03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裁字(2016)第0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