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龚丽、黎家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丽,黎家宽,张燕梅,黎家清,周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丽,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黎家宽,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张燕梅,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议乡桤木河村14组,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黎家清,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根梅,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龚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共计232236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黎家宽、张燕梅、黎家清、周根梅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就被执行人黎家宽、张燕梅、黎家清、周根梅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龚丽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其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5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家宽、张燕梅、黎家清、周根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黎家宽、张燕梅、黎家清、周根梅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龚丽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黎家宽、张燕梅、黎家清、周根梅直接向申请人龚丽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