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成修与李冠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成修,李冠亚,孙雅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修,男,汉族,1937年6月9日出生,西安市电信局钟楼分局退休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冠亚,女,汉族,1941年2月15日出生,西安市弹簧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孙雅斋,男,193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大众木器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李成修因与被申请人李冠亚及原审第三人孙雅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成修申请再审称,不论从法律还是常理来讲,其都不会将新城区南新街3号房产出卖,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原审法院未查明新城区南新街3号房产买卖合同其是否签过名,对合同是否经过手。原审法院在第三人孙雅斋未出庭的情况下难以查清事实。原判决查明的1985年左右,第三人孙雅斋购买涉诉房屋,该房屋于1995年已经拆迁,缺乏证据证明。李成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李冠亚提交意见称,李成修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请求驳回李成修的再审申请。涉诉房屋出售给孙雅斋系李成修与其的共同决定和行为,李成修称其私自出售严重违背事实,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李成修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和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间,故原判决驳回李成修的诉讼请求完全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查明的1985年左右第三人孙雅斋购买涉诉房屋,涉诉房屋于1995年已经拆迁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李冠亚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提出的李成修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和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李成修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成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