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红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127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7457。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云,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红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红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