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8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志兰与茅达生戴绍荣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兰,茅达生,戴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志兰,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茅达生,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戴绍荣(曾用名代绍荣),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志兰与被执行人茅达生、戴绍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16民初10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茅达生、戴绍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志兰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茅达生、戴绍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茅达生、戴绍荣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茅达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房屋(产权证号:200712X**),有抵押、轮候查封。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茅达生所有的奔驰GL350汽车(车牌号码:渝BHYX**)、福田牌汽车(车牌号码:渝C67X**),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茅达生、戴绍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茅达生、戴绍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钟志兰本案案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