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安聚、张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徐安聚,张丽,徐安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2119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安聚,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丽,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徐安顺,现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安聚、张丽、徐安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766元,减半收取计188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丁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