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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627号申请人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许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董彦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聂亚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宇联公司)、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兴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鑫宇联公司、国冀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鑫宇联公司、国冀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中兴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