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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玉军、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马玉军,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408号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47号桑盾大厦316室,组织机构代码:56253599-8。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执行董事。被告:马玉军,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世贸商业中心2号楼四层L402、L403号。法定代表人:裴亚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军、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君丽人民陪审员  朱玉新人民陪审员  胡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