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3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细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谭细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474号之一原告: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宏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允武,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细林,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细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