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02民初6664号原告:张某1,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有随时探视婚生子张某2的权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5日生子张某2。2012年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曾多次想回家,均被被告拒绝。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陈述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同意与原告张某1离婚;二、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张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张某2独立生活之日止分别于每年的1月1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每年的7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其中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35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