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蔡秀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异5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程泽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车财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蔡亚梅,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泰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聪仪,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建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水源,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泰山,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吉光,男,汉族,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建锻,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秀气,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创冠漂洗整理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水源、黄泰山、陈吉光、林建锻、蔡秀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