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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富忠与菏泽福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忠,菏泽福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469号原告:郭富忠,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曦,菏泽开发国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菏泽福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日东高速以北500米,刘民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2991188Q。法定代表人:杨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富忠与被告菏泽福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富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富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富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富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宝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