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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传胜申请执行霍艳、郑建跃、史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胜,霍艳,郑建跃,史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李传胜,男,汉族,兰州石化建设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兰馨花园。被执行人:霍艳,女,汉族,兰州市西固区钟家河社区专干,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被执行人:郑建跃,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被执行人:史军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家属院。李传胜与霍艳、郑建跃、史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郑建跃偿还李传胜借款及利息合计180000元,由史军平对其中担保的1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史军平和霍艳各承担1043.5元。”因义务人霍艳、郑建跃、史军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传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艳、郑建跃、史军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718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847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家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