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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秀代与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代,赵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87号原告韩秀代,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赵玉明,男,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代诉被告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秀代负担。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汉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