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秀代与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代,赵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87号原告韩秀代,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赵玉明,男,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代诉被告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秀代负担。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汉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