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二献与申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献,申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223号原告:刘二献,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申金波,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献与被告申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二献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