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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刁卓野申请刘莹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卓野,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72号申请人刁卓野,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刘莹,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刁卓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进行查封。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刁卓野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刁卓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刁卓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刁卓野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