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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铁雁与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铁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5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铁雁,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法定代表人方来英,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林,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斌,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铁雁因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3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刘铁雁向北京市卫计委邮寄信访材料。该材料抬头写的是“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负责人及方局长、纪检负责人”,主要反映世纪坛医院某三位医师存在非法行医问题。关于该信访请求,北京市卫计委曾经在2012年、2013年多次予以答复。2015年,刘铁雁又一次向北京市卫计委信访并对信访答复不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裁定予以驳回。2016年4月10日,刘铁雁再次向北京市卫计委邮寄信访材料,北京市卫计委作出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刘铁雁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卫计委对刘铁雁于2016年4月10日邮寄的EMS信件没有依法答复违法并判令北京市卫计委限期予以答复,请求撤销国家卫计委所作的国卫复决【2016】7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信访工作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市卫计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会对刘铁雁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刘铁雁以北京市卫计委所作的信访行为所提行政诉讼,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刘铁雁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法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铁雁的起诉。刘铁雁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正如一审法院所述,刘铁雁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故刘铁雁的起诉,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铁雁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刘铁雁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天毅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园园 微信公众号“”